联盟章程
宝安区5G产业技术与应用创新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宝安区 5G 产业技术与应用创新联盟,英 文名称是 5G Industry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of Baoan District。
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基础上,由宝安区 5G 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自 愿结成的跨行业、开放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助力深 圳市 5G 战略。横向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,促进供需 对接和知识产权共享,形成优势互补,构建合作共赢的 5G 生态圈, 推动宝安区 5G 技术创新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。
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指导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联盟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导。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 和理事会,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。
第六条 联盟全体会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 权力机构,联盟会员年度会议应由全体会员、理事、副理事长和理事 长参加,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审议和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制订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,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 召开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。
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 对会员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制定联盟章程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审议决定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;
(四)决定会员及理事单位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;
(六)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;
(七)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,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(八)监督联盟资金使用;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 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由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(筹)担任,每届理事长单位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实行理事长单位 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 项工作;
(二)负责联盟大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(三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四)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;
(五)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、企业、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;
(六)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交流研讨等工作;
(七)负责办理联盟大会、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;
(八)秘书处设在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。
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由国内外 5G 行 业知名的技术专家、管理专家、经济专家、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,其 主要职权是:
(一)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;
(二)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,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 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;
(三)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;
(四)为联盟会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。
第三章 经费管理
第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
(一)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经费;
(二)联盟成员自筹经费;
(三)行业或企业委托服务经费;
(四)捐赠资金;
(五)其他收益。
第十四条 联盟经费使用原则
(一)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和项目经费。联盟经费由理 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,专款专用,接受理事会 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。
(二)联盟公用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项目管理费或其他方式资助 的资金。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、公共费用、运营团队人员经费、办公 经费等支出,从提取的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,理事会成员、秘书处成 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。联盟公用办公费支出必须有支出计划,5 万 元以内由联盟理事长审批签字,5 万元及 5 万元以上必须由理事会研 究决定。每年必须有支出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核。
(三)联盟项目经费包括联盟成员自筹资金,争取政府支持资金、 社会募集资金、银行贷款等。在提取相应的管理经费后,全部用于项 目。项目研发经费严格按照《项目任务书》支出,并按照项目来源相 关管理办法执行。变更支出科目或调整科目金额,必须报联盟秘书处, 由联盟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,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,经批准后, 方能执行。
(四)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与政 府签订的任务书的资金使用方向,专款专用。
(五)联盟常设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体系合 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经 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。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 赠、资助人的意愿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。通过联盟 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,按协议约定分配。
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,按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用于联盟相关业 务工作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章 联盟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
第十六条 联盟总体目标:
(一)建设支撑企业技术升级的产学研合作平台;
(二)建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的平台;
(三)建设科研成果实现快速产业应用平台;
(四)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5G 产业的平台;
(五)建设多领域跨学科人才交流的平台;
(六)建设推动 5G 高端专利池和标准建设的平台。
第十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:
(一)开展宝安 5G 产业调研和 5G 专利导航,发布宝安 5G 科技与 产业白皮书、专利导航报告等;
(二)建立宝安 5G 行业信息共享平台,举办技术与产品展览展示、高峰论坛、主题沙龙、研讨会等,及时发布行业政策、创新产品、先 进技术、行业标准、专利侵权风险预警等动态信息;
(三)成立宝安 5G 科技协同创新中心,联合 5G 产业链上下游企 业,开展共性技术开发推动 5G 技术市场化,形成满足市场需求的 5G 产品;
(四)成立宝安 5G 科技创新国际驿站,联合国际 5G 创新资源, 开展联合研发,人才培养,技术转移等工作;组织联盟企业 1-2 次海 外考察,接轨世界先进 5G 技术,拓展联盟成员国际视野;
(五)推动宝安 5G 科技应用示范项目:借助电子材料院龙王庙产 业园转型升级契机,建设 5G 科技及应用示范园区和科普教育基地。 举办科普活动,5G 技术交流活动,5G 创新论坛等;
(六)建设宝安 5G 科技展示与体验馆,举办系列推广活动,如新 品发布会、产品展示会、产品交流会等,促进需求与应用方案对接, 促成商机落地,帮助联盟成员企业共同成长; (七)在宝安召开每年一度粤港澳大湾区 5G 创新大会,邀请科技 界、产业界、投资界、知识产权界大咖讨论 5G 科技与产业发展;
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
第十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以及政府相关机构;
(二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,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本 5G 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活动。
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;
(三)理事会审议通过;
(四)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 和理事长单位。会员、理事、副理事长、和理事长分别由会员单位、 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的负责人担任。分别享有下列权利:
一、理事单位、会员单位
(一)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;
(二)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;
(三)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;
(四)按联盟规则,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;
(五)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,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;
(六)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(七)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。
二、副理事长单位
除上述权利外,
(一)可优先推荐人员参与联盟运营工作组;
(二)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(三)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。
三、理事长单位
除上述权力外,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;
(二)检查理事大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联盟签署相关管理文件;
(四)建议和知道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
(五)任命联盟秘书长,筛选人员进入联盟运营工作组并任命负责人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决议;
(二)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 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(三)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,指定对口联系人负责开展 日常工作;完成联盟委派的工作;
(四)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 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(五)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,应较理 事和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应为联盟组织的会议、联合研发、应用 推广、行业标准建设等提供人力、物力、财力支持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
(一)会员退会自由,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履行有关 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;
(二)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 可,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予以除名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二十五条 联盟因终止、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需要撤销的,由秘书 处提出终止提议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解散须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能 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,须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 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用途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宝安区 5G 产业技术与应用创 新联盟理事会。